近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结合昆明市实际,《细则》明确了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指导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增加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涉及滇池及出入湖河道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职责。增加适用简易评估程序的案件类型,如损害金额小于50万元或主动提高修复标准的可适用简易评估,可以邀请鉴定机构或专家以现场踏勘、材料预审等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方式。进一步规范磋商小组人员组成,统一磋商告知书、赔偿协议等文书具体内容。增加对故意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明确可以采取异地修复、购买碳汇、增殖放流或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等措施实施替代修复。明确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需提供的材料类型。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部衔接机制,实施“一案双查”。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会商协作机制,实现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案件调查相互支持、案件办理有效监督。增加案件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应职能调整为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记者 董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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